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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苏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镇**村**组,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街道**小区**栋**门**楼。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沈阳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1995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5197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乡街道委**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镇**小区**栋**门**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孙某某(已起诉)购进羊初乳、人参蜂蜜、面粉、手电筒等产品,该产品均为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固体饮料,没有药用价值,羊初乳出厂销售价为每罐人民币3.8元-15元不等,人参蜂蜜的出厂销售价为每罐人民币3.7元。然后,组织被告人赵某某、苏某某等人在德惠市周边乡镇,开展以“会销”的模式销售产品,采取欺诈手段向被害人高价“销售”羊初乳、人参蜂蜜等产品,骗取钱财。

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苏某某伙同孙某某等人(已起诉)经预谋后,以人民币100元-500元租用德惠市**镇**村**饭店、德惠市**镇**宴会厅、德惠市**镇**村**饭店、德惠市**街道**村、德惠市**镇**村**饭店,通过用装有扬声器的轿车在所租用的场地附近对老百姓进行宣传。称可以到所租场地免费领取礼品(多数为挂面)的方式吸引被害人到所租场地。上午活动中,被告人赵某某、苏某某对被害人称今天企业搞活动,播放中医世家的传人刘某某录像视频给大家授课并告诉大家一些偏方。视频中刘某某称要把偏方给大家,并且还要免费发给大家礼品。由于礼品数量有限,让群众拿出手中的钱。如果手中钱的最后数字和现场工作人员所念的数字一致就算中奖,中奖后才可以免费领取礼品。奖品为水杯、眼睛等几元的小礼品。兑完奖后,被告人赵某某、苏某某给没有中奖的人发放免费的挂面。上午活动结束后,被告人赵某某、苏某某以下午接着抽奖为由让群众多带点钱以便成功诈骗被害人钱财。

下午活动开始时先抽奖,接着播放刘某某视频介绍一款可以治疗牙疼、牙龈炎、口腔溃烂等症状的牙膏原价人民币28.8元,企业为做宣传免费送给有以上症状的人。接着刘某某视频烘托气氛,造成在场人员都想免费要而产品不多的场景,之后以人民币10元卖给观众。接着,刘某某视频又以企业有政策给购买者每人补助2斤鸡蛋为幌将人民币10元返给购买者。同时,刘某某视频称实际上所有产品都是变相送给大家,但是产品数量有限。刘某某视频通过该方式给在场群众造成一种所有的产品都是免费送的。并且让群众误认为要领产品得先交钱,交完钱后钱都可以返回来的错觉,为被告人下一步实施诈骗做铺垫。随后,刘某某视频讲解老年人缺钙容易引起骨折、骨质疏松,长时间便秘容易得大肠癌等引起在场群众恐慌。接着,刘某某视频开始夸大宣传没有任何治疗功效的产品羊初乳(蛋白固体饮料)、人参蜂蜜的功效,称羊初乳结合偏方吃可以治疗抽筋、骨质疏松、便秘、腿疼、肝病、肾病。之后,刘某某视频称企业搞活动1桶羊初乳人民币218元,3桶羊初乳人民币654元,想买的先交人民币20元占位卡。随后,刘某某视频让交人民币20元占位卡的被害人再交人民币300元就可以买3桶羊初乳。被害人交完钱后,刘某某视频继续宣传企业优惠政策,花人民币320元的人,企业再赠送3桶价值人民币654元的羊初乳和3罐每罐价值人民币56.8元的人参蜂蜜。之后,在被害人没有反应过来被骗的时候,被告人赵某某、苏某某迅速开车逃离现场。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某参与诈骗五起,涉嫌诈骗金额人民币16320元,被告人苏某某参与诈骗五起,涉嫌诈骗金额人民币1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

2归案情况、同案孙某甲等人供述及证人孙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苏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继坤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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