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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朱某某合同诈骗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队**号**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路**巷**户,住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中学附近。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阜阳市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至7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先后从阜阳八方汽车租赁公司、阜阳市开发区腾飞汽车租赁公司、淮南市谢家集区马舒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范某某、潘某某、王某某名下的起亚智跑轿车、大众帕萨特、别克轿车,后二人以急用钱为由,伪造范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用伪造车主的身份信息和车辆行驶证,先后将车辆抵押给被害人周某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将车辆抵押给周某某,周某某分别转给范某某63000元,转给朱某某33600元,并约定一个月内还清钱款。2019年7月16日,周某某得知赵某某以潘某某的名义抵押给其的车主潘某某在淮南市公安局报警,其便通过二人提供身份证号码购买火车票,发现无法购买,后发现其被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汽车租赁合同、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佳佳

2020年4月2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补材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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