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8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陕西省乾县人,身份证号码610424198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乡**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史某某、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史某某、何某某均系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小区业主。2020年7月14日19时许,因该小区施工挖土坑,多名业主在小区东门外阻止施工并拉横幅封堵小区大门,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枣园派出所组织民警前往现场处置。在民警现场劝阻时,多名业主情绪激昂,高呼口号并用铁锨向土坑填土,被告人赵某某趁乱用双拳击打民警赵某甲的后背,被告人史某某踢打民警并和被告人何某某等人用土块扔向民警,辅警麻某某、任某某头部被砸受伤,民警现场将三人控制。经诊断,赵某甲胸背部软组织损伤,麻某某头皮裂伤,任某某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赵某甲、马某某、麻某某的陈述;3、诊断证明书;4、证人马某某、李某某、靳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赵某某、史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史某某、何某某以暴力行为妨碍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史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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