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赵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地区**县,住新华区***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孟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孟某县公安局逮捕。2011年8月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朱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镇****,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孟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孟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至5月21日期间,被告人赵某伙同朱某某在孟某县**饭店、**村一处平房、**饭店、辛店镇***村朱某某的废品收购站等地设立赌场,并组织参赌人员以“数字竞猜”方式聚众赌博,赌资达一百万余元,2020年5月21日15时许,朱某某、赵某组织王某某、刘某某等20余人在孟某县**镇***村朱某某的废品收购站进行赌博时被当场抓获,并缴获赌资83277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赵某、胡某某、况某某三人微信账单、李某某与赵某微信聊天图片;2.证人彭某、赵某某、李某某、刘某1、张某某、郭某某、刘某2、易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赵某供述和辩解;4.公安机关提供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赵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以“数字竞猜”的方式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树盛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赵某现羁押在孟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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