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70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区**路**号,现住本区**家园**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 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K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红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下县巷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2019年12月20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8.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书证以及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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