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赵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家住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镇**路**巷**号,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村。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5月30日移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我院于2019年6月21日收到卷宗2册。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00时55分许,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环城大队执勤民警在临汾市尧都区锦悦城路段巡逻时,在对一辆沿临汾市尧都区锦悦城内路段由北向南行驶的号牌为晋L****7黑色大众牌小型汽车的检查时,经对驾驶员赵某(1426211997****)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驾驶员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4mg/ml,后依法提取赵某血液样本送至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结果为赵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5.38mg/ml,其酒精含量已达到国家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为证,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海潮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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