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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危险驾驶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011980********,藏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住合作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驶甘P*****号小型轿车沿合作市当周街由南向北行驶,1时30分许行驶至合作市当周街三顺花苑门前路段时被合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2.2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郭某、景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抓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最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东珠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09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视频资料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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