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自由职业。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3日08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陕C5****号小型轿车沿***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时,与同方向前方宋某某驾驶的陕C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宋某某经医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07日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宋某某系遭受强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赵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本起事故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可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光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联系电话18220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