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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赵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4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湘潭市岳塘区**村**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某窜到湘潭市岳塘区**村小区内,以拉车门盗窃的方式,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湘C*****本田思域轿车扶手箱内的50多元现金盗走。

2、2019年11月12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从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路口华嘉网吧出来,独自一人窜至湘潭市岳塘区**路**村**栋楼下,以拉车门盗窃的方式,欲盗窃小区内停放的车辆内的财物。当其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湘C*****大众宝来轿车车门未锁,遂拉开车门进入车内寻找有价值的物品,后仅在车内找到一把汽车备用钥匙。为了向其邻居进行炫耀,赵某产生了偷开该车的想法,并于同日至次日间两次将该车偷开回其老家湘潭县青山桥镇,期间还将该车右前轮胎及车内的一个纯银挂件损坏,并将该纯银挂件丢弃。在偷开该车的过程中,赵某决定将该车据为己有。14日凌晨,赵某驾驶该车行至湘潭市岳塘区**路**街口被民警抓获,追回被盗车辆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92,456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琴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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