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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起诉书(公开版)_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刑诉〔2017〕1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7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号。2010年被告人赵某某抢劫罪被保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7年9月12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6月上午10时左右,保德县交警大队民警王若辰、马元、高鑫和王俊峰四人驾驶晋H0303制式警车在东关镇林涛大道禁停路段例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赵某某在“林涛网咖”附近路边停放的一辆黑色普桑车驾驶室内疑似吸毒。民警把车停在该车左前方,高鑫和王俊峰留在车上,马元和王若辰来到该车驾驶室车门前要求被告人赵某某下车接受检查,赵某某拒绝下车并锁了车门。民警多次要求赵某某打开车门下车,被告人始终不下车也不开玻璃窗。王若辰破开驾驶员一侧车门玻璃强制其下车时,被告人赵某某不顾执法人员安危突然开车将停在其左前方的警车撞开逃跑,警车的保险杠被撞掉,交警王若辰右上肢被车玻璃划伤。随后被告人赵某某在驾车闯红灯逃跑过程中又同时碰撞两辆轿车,后逃至东关镇仁家焉村口弃车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民警检查车辆和赵某某驾车逃跑撞车的照片10张;2.书证6份;3.证人证言6份;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份; 5.辨认笔录2份;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赵某某驾车逃跑撞车的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逃避检查不顾执法民警之安危,驾车撞开警车逃跑,在其闯红灯逃跑过程中碰撞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娥

2017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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