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赛某某,男性,1986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86xxxxxx,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地区xxxx县,住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8月27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06日22时30分许,赛某某涉嫌无照酒后驾驶新 Gxxxxx号白色东风小型轿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赛马场处与赛马场围栏发生相撞,造成无人员受伤车辆受损交通事故,后民警赶至现场将嫌疑人带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血样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159.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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