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石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6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均为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赖某甲来到石城县**镇**村**小组**责任田,清理田坎的芦箕等杂草。12时许,赖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堆放在山坎下农田中的芦箕等杂草,芦箕在燃烧过程中形成的火球被风吹到责任田上面的山上,引发森林火灾,烧毁了**镇**村**及**小组**山场部分村民的山场林木,过火有林地面积6.3333公顷,共计9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指认笔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乙等人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赖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批准在林区用火,过失烧毁他人有林地面积6.3333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赖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晓斌
检察官助理:温冬霖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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