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210号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来九,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62********,汉族,广东省信宜市人,高中文化,无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镇**路**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晚上,吸毒人员吕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赖某某联系,双方约定在S352线罗定市**镇和信宜市**镇交界路段交易毒品,被告人赖某某在收取吕某某的100元现金后,将一小包的毒品冰毒贩卖给吕某某。
2.2019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赖某某在S352线罗定市**镇和信宜市**镇交界路段遇见吸毒人员谭某某,谭某某向其提出购买200元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赖某某在收取谭某某200元现金后,将一粒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谭某某。
3.2019年10月24日,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赖某某联系,双方约定在S352线罗定市**镇和信宜市**镇交界路段交易毒品,被告人赖某某在收了王某某的200元现金后,将一粒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王某某。
4.2019年10月25日下午,吸毒人员谭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赖某某联系,双方约定在S352线罗定市**镇和信宜市**镇交界路段交易毒品,当被告人赖某某到达交易地点等候时被公安干警当场将其抓获,并在被告人身边搜到其扔于地上的0.22克可疑毒品,经鉴定,该可疑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5)物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柱天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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