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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涉嫌介绍卖淫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11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街**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任某某、袁某某等人在英德市区进行卖淫,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16日晚上,被告人赖某某于介绍卖淫女任某某前往英德市建设西帝景宾馆302号房与陈某某进行性交易,卖淫女任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陈某某的嫖资人民币300元。事后,被告人赖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任某某介绍费人民币130元。

2、202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介绍卖淫女任某某前往英德市浈阳路顺丰假日酒店8702号房与周某某进行性交易,卖淫女任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周某某的嫖资人民币300元。事后,被告人赖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任某某介绍费人民币130元。

 3、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介绍卖淫女袁某某前往英德市和平北路芳临宾馆与吴某某进行性交易,卖淫女袁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吴某某的嫖资人民币300元。事后,被告人赖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袁某某介绍费人民币130元。

被告人赖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华为手机等;

2.书证:被告人赖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任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赖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6.音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营利为目的,介绍任某某、袁某某等人在英德市区进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望权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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