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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赖某某,曾用名:赖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阳江市江城区**路**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赖某某驾驶粤Q1****号小型轿车沿阳江市江城区**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于当天5时55分许行驶至**路**巷路口**路路段时,遇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往北方向横过**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梁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赖某某将车辆停在路边对被害人梁某某进行心肺复苏抢救,并让路人帮忙拨打120,后救护车将被害人梁某某送往医院抢救,赖某某电话通知其父亲赖某乙到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赖某某离开现场。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认定赖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2020年7月27日,赖某某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020年7月29日,赖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8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3、事故责任认定书;4、监控视频;5、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丹

                              检察官助理 张闰婷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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