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赖某辉,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南阳镇**村**路**号,现住上杭县南阳镇**村**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9日,被告人赖某辉与福建省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张某芳签订钢结构安装工程发包合同,由赖某辉承包松溪县经济开发区职工文体中心、非公企业党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钢结构工程。被告人赖某辉陆续雇佣涂某木、黄某翼等人进行钢结构安装和吊装工作,其间,赖某辉共向张某芳领取了工程预支款人民币176300元。2018年10月17日,赖某辉在明知尚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再次领取工程预支款人民币50000元后携款离开松溪县。松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责令支付文书,并多次电话通知赖某辉到场处理,后工程项目部先行垫付了涂某木、黄某翼等12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09740元,而赖某辉逾期未出面。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赖某辉被抓获归案,并于同年12月29日向松溪县公安局退出拖欠员工的工资人民币109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赖某辉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熊某某、涂某木等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辉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副检察长:王晓亮
检察员:李雪梅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赖某辉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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