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9194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资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资源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资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农历2020年1月份左右,伍某某在自家责任山屋子冲山场上种植杉树,将位于屋子冲山场上的17株樟树用柴刀将樟树基部的树皮环状砍掉,切断了树木的营养和水分输送,将会使樟树逐渐枯死,其中1株已被砍倒倒在现场。经鉴定,上述被毁坏树木树种为樟树(香樟),数量17株。其中16株樟树系人为使用柴刀将樟树基部的树皮环状砍掉,砍出了15至30厘米不等宽度,1至2厘米深的环割口,切断了树木的营养和水分输送,将会使樟树逐渐枯死;还有1株樟树已被砍倒在现场,枝叶及尾稍已去除。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国务院1999年8月4日批准发布实施),樟树(香樟)(Cinnamomum camphora(L.)Presl.)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死亡证明等书证;2.伍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
本院认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伍某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