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贾某甲,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72********,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贾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贾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至10月8日,被告人贾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征得贾某乙的同意后,任意采伐贾某乙所有的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镇牛心山村杨麻沟水泉沟及杨麻沟沟里的两处山场的柞树。经青龙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程师鉴定,砍伐总面积7.05亩,砍伐总蓄积12.64立方米,总砍伐株数714株,优势树种为柞木。2019年10月14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把;
2.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青龙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的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贾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周红军
检察官助理:王东升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贰册,森林公安局补充材料壹份;
3.作案工具油锯一把,砍伐的林木变卖款现暂存于青龙满族自治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证人贾某丙在检察机关的证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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