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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甲、贾某乙滥伐林木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乙,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被告人贾某甲靖边县中山涧镇西湾村碾盘湾小组向刘宝林、杨某某张某某分别购买了25株、19株、9株杨树。2019年4月上旬,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贾某甲伙同被告人贾某乙,共同砍伐了从刘宝林、张某某处购买的25株、9株杨树;贾某甲独自砍伐了从杨某某处购买的19株杨树中的16株。其中,25株、9株杨树被贾某甲贾某乙以13600元卖给了河北老板朱某某

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25株杨树的蓄积量为25.5956m3;9株杨树的蓄积量为11.7054m3;16株杨树的蓄积量为12.8968m3

综上所述,贾某甲滥伐林木共计50.1978m3贾某乙滥伐林木共计37.301m3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贾某乙到靖边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2019年11月26日,民警在靖边县人民法院将被告人贾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发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柳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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