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现居住于松原市宁江区某某小区4号楼2单元1401。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长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延长十五日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8月23日退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9月23日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1月初,被告人贾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三团乡六十三村白某某家耕地(基本农田)内取土垫贾某某承包的草原,取土最深处达10米以上,破坏基本农田15246.5平方米(22.87亩)。贾某某投案自首,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2)破案经过;(3)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贾某某破坏基本农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相关材料;
2.证人冯某某、盛某某、石某某、宋某某、白某某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德文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贾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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