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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双桥检公诉(二)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曾用名贾某昕,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93********,蒙古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富家沟**花园**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钊,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于2020年6月4日至6月1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7时许,侦查机关发现**商行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遂于次日立案侦查并扣押相关商品。经查,贾某某大学毕业后,于2015年8月成立**商行,经营带有FILA商标的上衣、下衣、鞋等商品至今。经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定,确认其所销售带有FILA商标的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贾某某销售的带有FILA商标的商品合计人民币49737.57元;未销售的带有FILA商标的商品中,标有价签的商品合计人民币6660.00元;无价签的商品,经承德市双桥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74082.00元。

本院认为,贾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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