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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蒋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90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现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区***街**村**湾*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贾某某、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贾某某、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3时17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鄂SZ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桃村烈士路段时,先后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粤X6****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及被告人贾某某、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被告人贾某某、蒋某某均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5.1mg/l00ml;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3.3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书证;6.视听资料。

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

3.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4.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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