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小区**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昱,甘肃三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2月11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8日退查重报。
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3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其岳父孙某某的授意下,将孙某某2017年11月抵押的一辆债权质押车辆(黑色梅赛德斯一奔驰型商旅车,车牌号码为:冀R****5,车架号:WDCCBSHEOEA17-3324,发动机号码:27695830568297,车辆所有人孙某某,当时购买价格306000元,2014年5月份登记上牌)从本区世纪花园B1区地下车库使用原车钥匙开出,在未向车辆实际使用人肖某某通报的情况下,将车辆偷开至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并将车辆再次销售给他人,致使车辆无法追回。2020年5月13日,孙某某、贾某某与肖某某双方达成协议:孙某某、贾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肖某某车辆损失共计35万元,肖某某已向贾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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