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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坊镇**村**号,现住**。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到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吃饭,贾某某酒后将王某某的华为P30Pro手机盗走,并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盗窃王某某人民币3559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908元,涉案金额共计7467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华为P30Pro手机的价格认定书5.视听资料:王某某与贾某某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庞坤粉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坊镇**村**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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