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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公诉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查干屯格184团**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3月4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04日21时05分,贾某某驾驶新******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处,与前方同向韩某某停驶的新42-31265号东方红牌大中型拖拉机发生刮擦后,与相对方向行驶车永辉驾驶的新******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客2人)发生相撞,造成车永辉一人死亡,贾某某、曹某某、吉某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取保候审决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6)被告人贾某某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8)被告人贾某某所驾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9)被害人车永辉身份证复印件(13)被害人曹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6)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8)被害人车永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9)被害人车永辉所驾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0)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21)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尸体处理通知书,第2018005号(22)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和公(交)鉴通字(2018)21号-32号(22)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和公交认字[2018]第041号(23)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贾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24)塔城地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塔地公交复结字(2018)第027号。

二.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被害人吉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

(1)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华通司法鉴定所[2018]交鉴字第2341号。

(2)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

验意见书,和公尸检字(20180)第08号。

(3)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18]毒检字第5128号。

(4)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18]毒检字第5129号。

六.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贾某某讯问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车辆未让行所借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与被害人车永辉所驾驶车辆发生相撞,至车永辉一人死亡,曹某某、吉某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敏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居住地为新疆第十师巴里巴盖垦区查干屯格184团8连06号,联系方式1319990****。

2.案卷材料1册139页,视听光碟1张。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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