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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62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号 ,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8时许,涞源县公安局民警武某某、门某某等五人在涞源县**大道高速南至**路路段处 测酒任务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冀F*****的奥迪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驶来,经现场对驾驶人贾某某进行手持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后对其抽取血液,进行血液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7mg/100ml,属于酒醉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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