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19〕499号
被告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住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8年7月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8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2019年7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靖边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住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2018年7月30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8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2018年8月2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0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后贾某丙因传唤拒不到案被靖边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7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就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丁,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住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2018年6月12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靖边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8年8月28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9月1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2日二次退查重报;2019年10月4日、2020年1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白某某在靖边县**镇**村**渠梁小组承包土地,打算建养殖场,在修建过程中变更为处理厂,明称为靖边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9日6点30分贾某甲、贾某丙二人开农用车打算去王渠则买洋芋种子,路过靖边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下院内有五辆车卸污水,其中四辆已经卸完,一辆正在卸,贾某丙就将自己的农用车挡在路上,不让卸污水的车离开,同时贾某甲给村支书贾某戊打电话,7时许,贾某戊一个人来到污水处理厂,看了现场后,给现场的贾某甲和贾某丙说,你们先挡着,贾某甲挡在他加的两个群里一个是毛某某组织群,另一个是毛某某文明交流群,贾某甲向毛某某组织群发了语音,**村**组**组**村民,都到污水处理厂来阻挡。接着贾某甲联系了贾某丁,让贾某丁将铲车开到污水厂,贾某丁在**门口损坏,接着将大门东面的墙用铲车推倒,后将地磅损坏,又将大门外面路推倒正挖路的时候贾某丁接了一个电话离开了现场。10时40分许,大约八九十名村民开始一起推墙,11时30分所有围墙被推倒。经鉴定,靖边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损物品价格为242794元(其中砖墙143602元,砖墙防护网1200元,砖砌绿化栏2136元,大门墩3000元,铁板大门及轨道4400元,污水池护栏450元,砖台及外皮1160元,侧门门墩800元,砖路7718元,樟子松304元,电动门31624元,电子汽车衡49000元,垃圾清运费1200元,残值3800元)。
综上,被告人作案一次,价值为242794元。
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丙、贾某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丙、贾某丁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丙、贾某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丙、贾某丁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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