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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任某某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起诉书(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川汇区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任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12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强迫交易罪

2012年至2013年期间,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在承建“**”小区楼房建筑时,被告人贾某某、任某某以该工程用地属于其村中土地为名,向该公司索要工程施工,遭到拒绝后,被告人贾某某、任某某多次到工地阻挠施工,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致使项目多次停工,后该公司迫于无奈,在明知贾某某、任某某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将价值60000元的工程外架承包给贾某某、任某某,二人方才罢休。

2015年至2017年期间,在”**“项目二期园林水系升级改造工程中,被告人贾某某、任某某夫妻二人,以工程项目占其村的地为由,强行要求“**”项目组让其承包部分工程,在得到施工项目后,仅仅干了几天便停工,剩余工程由他人施工后,贾某某和任某某便以各种方式阻挠、并到项目组及所属办事处闹事,索要工程施工费用24000元。

寻衅滋事罪

2017年初,在周口市川汇区“**”项目二期绿化施工时,被告人贾某某、任某某夫妻二人,以工程项目占其村的地为由,强行要求“**”项目组让其承包部分工程。在遭到拒绝后,贾某某和任某某二人多次到**项目组闹事、阻挠施工,直至项目组给二人10000元钱后才罢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收条等。

2.证人王某某、申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任某某以“**”工程占用其村中土地为由,多次到该工程项目组、办事处、工程承建方的办公区域闹事扰乱办公,到工地阻扰施工闹事、阻挠施工,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二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煜、雷云飞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任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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