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贲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7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住安达市**高层*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犯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犯罪,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安达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贲某某涉嫌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贲某某在高某(另案处理)的组织下,与戴某、韩某某、杜某某、计某某、于某某(均已被判处刑罚)等人到鹤壁市淇滨区,向参加2018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的部分考生出售试题答案。贲某某、计某某负责**小学考点的考生,戴某、韩某某、杜某某、于某某负责**小学考点的考生。2018年9月13日、14日,贲某某通知两名考生到其入住的**商务宾馆,向每位考生收取了10000元押金,并为考生培训作弊技巧。2018年9月15日开考前,计某某接收并打印出作弊材料,在宾馆房间内将材料交给考生。经鉴定,上述作弊材料包含2018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的题干及选项要点。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贲某某到安达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贲某某及其同案人戴某、韩某某、杜某某、计某某、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贲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出售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贲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贲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红新
检察官助理:李 帅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安达市**高层*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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