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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来、次桑故意伤害案_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卡检刑事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次某某,曾用名: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21211973********,藏族,识藏文,户籍所在地昌都市**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结伙作案,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11月18日。2019年11月25日经卡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5日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贡某某,曾用名: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03021982********,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昌都市**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结伙作案,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11月18日。2019年11月25日经卡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5日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决定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8日;于2020年3月6日将本案退回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6日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5月7日决定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21日;于2020年5月21日将本案退回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6月19日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31日,在**区**乡**村一村民的婚礼现场,因琐事被害人丁某某与桑某某发生打斗,丁某某持刀将桑某某砍伤,被告人次某某、贡某某听闻哥哥桑某某被砍消息,先后赶到打斗现场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将被害人丁某某砍伤,后丁某某在送往途中死亡,经原昌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被害人丁某某系被锐器砍击头颅造成硬脑膜下广泛性出血,伴右颞叶脑组织挫裂伤导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次某某、贡某某在听闻被害人丁某某死亡结果后负案在逃。2019年10月19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贡某某、次某某到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两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逮捕证等;

3.证人证言: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次某某、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艳 莉

书  记 员:四郎平措

2020年7月16日

附注:1.被告人贡某某、次某某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共计3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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