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谷某甲,曾用名谷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1999年5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8年11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1月2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谷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蠡县**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药房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经鉴定:送检的谷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6.75mg/100ml。经认定,谷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瑜
检察官助理:魏悦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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