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7〕228号
被告人许峰,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苑**栋**室。被告人许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谷阔,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园**栋**室。被告人谷阔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阔、许峰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许峰、谷阔伙同靳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到宿州市埇桥区**路王某某经营的同诚汽车租赁经营部,以许峰的名义租赁一辆白色本田越野车(车牌号皖LU****,所有人为王某某,鉴定价值人民币145000元)。2016年11月2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许峰、谷阔、靳某某到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席某某经营的“文理汽修厂”,许峰持伪造的其与王某某签订的汽车抵押合同及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谎称车主王某某己将该车抵押给许峰,骗取席某某的信任后,三人将该车以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席某某(扣除利息3500元,实际支付76500元)。得款后,许峰分得10500元,靳某某分得66000元。
2016年11月28日,该案由王某某报案而案发。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皖LU188U白色本田越野车查获退还王某某。
2016年11月28日下午,王某某将被告人许峰扭送至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东关派出所。2017年2月14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沱河派出所民警在宿州市**园将被告人谷阔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及抓获经过、汽车租赁合同、汽车质押借款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峰、谷阔的供述与辩解;
5.汽车估价鉴定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峰、谷阔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76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其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军
检察员:唐 浩
2017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谷阔、许峰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