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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甲诈骗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经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被害人吴某甲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一老年人,因担心自己负的事故责任过重,被刑事拘留,不能领退休金。于是通过吴某甲、谭某丙找到声称在贵港市交警帮领导开车的被告人谭某甲帮忙,以求减轻事故责任,不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谭某甲以帮吴某甲处理交通事故,减轻事故责任需要钱为由,两次骗取了吴某甲人民币共计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秋言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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