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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起诉书(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于四川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组,在库尔勒市无固定住址。2019年1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于当日上网追逃,同年7月14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处遂宁市车站派出所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22日、2020年1月7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期间,两次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恶势力团伙成员李某某、陈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为向被害人宋某某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人谭某某和恶势力团伙成员胡某某、任某某、杨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到宋某某位于库尔勒市鸿福家园**号楼**单元**室的家中,采取轮流看守、沙发堵门、控制手机电话等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三天左右逼其还债,迫使宋某某叫来朋友担保,后李某某等人将宋某某带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签订还款承诺书后才放其脱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恶势力团伙成员的纠集下,共同暴力、威胁手段及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

2020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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