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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41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8时许,购毒人员谢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谭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谭某某支付了500元,同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龙达广场附近(皇宫酒店旁)向一名叫“曲界"(具体姓名不详,在逃)的男子购买了疑似毒品冰毒两小包,并通过手机微信向“曲界”支付了毒资400元,自己赚取lOO元,同日2 l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车辆(五菱宏光面包车,车牌号为粤GX****)将该两小包疑似毒品冰毒送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锦和镇外罗后湾村路口准备交付给谢某某时,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民警当场扣押到该二小包疑似毒品,经称重,该二小包可疑毒品冰毒净重O.59克,经鉴定,该二小包疑似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购毒人员证词、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毒品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出售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黄清

2019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卷、光碟一张。

3.建议对扣押到的毒品等涉案物品判决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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