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附**号,2019年8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罚款2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月25日,被告人谭某某从新邵县**镇步行回**镇,途经**镇**村肖某某家时,见肖某某屋前停放了一台红色的女式摩托车,车钥匙未拔且周围无人,谭某某遂将该摩托车骑回**镇**村自己家中,用于自用。经新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3000 元。
2020年6月29日,谭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清单、提取笔录及摩托车照片;2. 抓获经过、机动车合格证、一佳超市监控翻拍照片、现场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厉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慧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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