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谭某某通过的微信附近的人的功能添加梁某为好友,谎称自己的名字叫“韦某”,单身未婚,隐瞒自己已婚已育的事实。之后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发展为“恋人”关系。2017年5月份至2018年6月,被告人谭某某通过虚构各种事实、编造不同的借口,使用“人生若只如初见”微信号共计骗取梁雄微信转账2****.21元,微信红包****;使用“心易冷”微信号骗取梁雄微信红包3****;另外骗取梁某某为其购买一部全新的VIVO X9手机,一部全新的小米NOTE 5手机,经南丹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骗的VIVO X9手机价值2988元,被骗的小米NOTE 5手机价值999元。谭某某共计骗取梁某某钱财37740.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编造借口诈骗梁某某钱财37740.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静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丹县南丹县**镇**村**屯**号,电话号码1507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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