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南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无业,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71********,毛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住毛南族自治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1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饮酒后,驾驶爱民牌电动三轮车沿S511公路由贵港往八塘方向行驶至八塘派出所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桂N****9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谭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谭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6.06mg/100ml。
本院认为,国家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因此认定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没有刑法上的依据。因此,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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