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6********,汉族,中专文化,职业经商,户籍地和住址地湖南省湘乡市虞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4时30分,被告人谭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湘A****小型普通客车沿320国道行驶至湘乡市虞唐镇虞唐村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湘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谭某甲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8.8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王某某、谭某乙的证言;4、血液中乙醇浓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军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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