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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乡**村,现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11日13时许,武某某驾驶晋A****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广灵县广泰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广灵县人民医院门口掉头时,与沿广灵县广泰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谭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谭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mg/100m1。2018年8月29日,广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武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谭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晓丽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住广灵县**乡**村,联系电话:1583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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