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马骝”,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53811991********,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龙湾镇**村委***队**号。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5381198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泗纶镇**村委*****号。2005年因犯强奸罪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逮捕,当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黄某甲涉嫌盗窃罪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黄某乙(在逃),于2020年8月12日晚上驾驶一辆悬挂车牌号为粤EV****的套牌黑色丰田牌小汽车从罗定市出发,于8月13日凌晨窜到德庆县莫村镇,通过撬开油箱盖将油管伸进目标车辆油箱的手法,分别将被害人岑某某停放在莫村大道顺丰快递对面路边的一辆大货车和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源盛村路口达顺汽修厂门口的一辆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分别盗得柴油约600升、300升。随后两人把柴油运回罗定市泗纶镇青桐电站附近卸到被告人黄某甲开来的悬挂车牌为粤W*R***的货车车厢的油箱中。
2.2020年8月14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黄某乙(在逃),驾驶一辆悬挂车牌号为粤EV****的套牌黑色丰田牌小汽车从罗定市出发,于8月15日凌晨窜到德庆县莫村镇、广宁县木格镇,以上述同样的方法盗走被害人何某某、罗某某等人的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然后两人把柴油运回罗定市泗纶镇东山村公路边一小车训练场内准备卸到被告人黄某甲开来的悬挂车牌为粤W*R***的货车车厢的油箱时,被告人谭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逃离现场。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谭某某和黄某乙作案工具小汽车一辆、盗窃得来的柴油870公斤、抽油工具一套、螺丝刀一把及黄某甲开来的卸油货车粤W*R***货车。经认定,涉案柴油价值53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书证;4.价格认定结论书;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机动车内的柴油,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黄某甲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开明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黄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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