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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罪(起诉书)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19〕864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41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籍贯河南省巩义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号楼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汉族,高中毕业,中国**公司职员,籍贯河南省巩义市,户籍所在地巩义市紫荆街道办事处*村*街*排*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6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1.2017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担任“凯旋门”、“新葡京”等赌博网站代理,通过联系赌场上线,招募牛某(已判决)、张某某等下级网站代理,向下级代理及参赌人员发放赌博网站账号、充值和提现赌资,组织参赌人员以“百家乐”、“龙虎”等方式进行网络赌博。期间,赌资数额累计达800余万元。

2.2018年7月份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新葡京”赌博网站代理期间,伙同其上级代理谭某某,利用“新葡京”赌博网站手机软件APP,向赵某某(已行政处罚)等参赌人员发放赌博网站软件账号,通过谭某某为赌博人员充值和提现赌资,组织参赌人员以“龙虎”、“百家乐”等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赌资数额累计达580余万元。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5年5月19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常某某借款十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5年7月1日生效。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向张某某送达了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现查明,2015年7月以来,张某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有频繁、大额资金往来,张某某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已履行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银行卡一张;2.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照片、谭某某交易明细、张某某交易明细、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卷宗、巩义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同案犯牛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贺晓莹

袁  航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涉案手机二部、银行卡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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