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Z14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0********,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街镇**社**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东省怀集县人,住肇庆市怀集县**镇**村**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镇**社**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谭某某等五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许,被告人冯某某为拓展其经营的广宁县索菲亚全屋定制装修业务需要,通过“扫楼”、参加小区交楼仪式偷拍新业主登记表、建材商推送、微信群聊“兄弟联盟”内购买和在原任职公司广宁县南街镇“欧派橱柜商店”复制的公民个人信息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涉及广宁县碧桂园、百盈、弘宇、嘉湖尚都、翰城、明珠新城、三友银城、幸福之城、旭日名都等多个商品住宅楼盘的业主信息。经电子物证检查在手机、电脑提取统计,冯某某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共3900条。
2018年开始,被告人谭某某利用碧桂园物管的身份获取业主信息共358条,辞职后将所收集的业主信息在微信群“兄弟联盟”内进行扩散,此外,为推销经营产品的目的,向他人继续购买、收受公民信息,涉及广宁县百盈、碧桂园、弘宇、城南花园等多个商品住宅楼盘的业主信息。经电子物证检查在手机、电脑提取统计,谭某某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共2915条(已包括一信息提供给不同人的叠加计算)。
2018年开始,被告人何某某以获利为目的,向他人获取弘宇业主信息共713条,后在“兄弟联盟”微信群聊向冯某某、李某、卢某某等人出售,获利800元,另查实何某某还向他人获取了广宁县嘉湖尚都、百盈、翰城、碧桂园等业主信息。经电子物证检查在手机提取统计,何某某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共3038条(已包括一信息提供给不同人的叠加计算)。
2019年开始,被告人李某为拓展其经营的广宁县箭牌卫浴业务需要,通过“扫楼”、参加小区交楼仪式偷拍新业主登记表、建材商推送、微信群聊“兄弟联盟”内购买、收受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涉及广宁县碧桂园、百盈、翰城、嘉湖尚都、城南花园、旭日名都等多个商品住宅楼的业主信息。经电子物证检查在手机、电脑提取统计,李某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共2325条。
2019年开始,被告人卢某某为拓展其经营的广宁县华夏风瓷石公馆业务需要,通过 “扫楼”、参加小区交楼仪式偷拍新业主登记表、建材商推送、微信群聊“兄弟联盟”内购买、收受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涉及广宁县百盈、弘宇、城南花园等多个商品住宅楼的业主信息。经电子物证检查在手机、电脑提取统计,卢某某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共1606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手机等物证;2.户籍资料、前科查询、任职证明、业主信息、企业登记资料等书证;3.张某某、李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谭某某、何某某、李某、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提取各被告人处扣押的物证形成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谭某某、何某某、李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谭某某、何某某、李某、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信息,或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交易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谭某某、何某某、李某、卢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莫 劲
检察官助理 陈洁琳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 被告人冯某某现住广宁县**街镇**社**路**号;被告人谭某某现住广宁县**镇**村**村**号;被告人何某某现住广宁县**镇**村**村**号;被告人李某现住肇庆市怀集县**镇**村**村;被告人卢某某现住广宁县**镇**社**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18个(已附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二十份
5. 涉案赃证物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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