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号。2014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2014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共实施盗窃五次,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谭某某与何某某(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巷**号住宅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无法核价)盗走变卖。
2.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谭某某与何某某(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巷**号出租屋,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出租屋一楼的一辆电动车(无法核价)盗走变卖。
3.2020年9月1日,被告人谭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住宅,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电动车(无法核价)盗走变卖。
4.2020年9月3日,被告人谭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出租屋,将被害人喻某某停放在出租屋门口的一辆电动车(无法核价)盗走。破案后,该辆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5.2020年9月3日,被告人谭某某去到佛山市**镇**坊路**号住宅,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住宅路边的一辆电动车(无法核价)盗走。破案后,该辆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 伟
检察官助理 叶嘉茵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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