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26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93********,汉族,初中,广东省阳江市某某区人,住广东省阳江市某某区**街**号,因本案于6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系吸毒人员,自2019年2月至案发,多次在某某区某某街**巷**号自己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梁某某及*记(身份未明,在逃)吸食毒品冰毒,至2020年6月15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吸食毒品的工具矿泉水瓶、锡纸、打火机、吸管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搜查证及笔录,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
2020年9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具结书、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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