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福淼,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村**号。2005年4月28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2006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07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福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谢福淼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政府对面**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XBJ****号牌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89元)盗走。
2019年11月14日,公安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路**村**期上南**号**楼**出租房抓获被告人谢福淼。破案后,赃物未能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谢福淼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辨认笔录;5. 鉴定意见;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福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福淼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秀琳
2020年2月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谢福淼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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