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50********,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的儿子谢某乙与被害人谢某丙系邻居,2020年3月9日上午,谢某甲为阻止谢某丙的车子从谢某乙的屋前经过,在二家房屋相接处打入了四根钢筋。中午13时,谢某丙向村干部报告后回家,用切割机切割钢筋,当切割断一根钢筋后,谢某甲持尖刀赶到谢某丙跟前,双方发生口角,谢某丙将切割机放下。谢某丙的妻子被害人张某某闻声从家中出来,拾起地上的切割机准备去切割钢筋。谢某甲随即用尖刀朝谢某丙头部砍了一刀,张某某上前阻挡推开谢某甲,谢某甲又用尖刀朝张某某头部砍了一刀。张某某与谢某甲发生推扯,并寻机拿起地上被切割下来的钢筋准备反击,谢某甲逃离现场穿过马路往家跑,在马路中间被张某某追上,谢某甲持尖刀与持钢筋的张某某发生撕打,后被赶来的村民扯开。整个过程中,谢某丙被砍中头部一刀、张某某被砍中头部二刀,谢某甲自己左手受伤。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家人到医院看望住院的谢某丙夫妻,并支付了3.5万元的医疗费用。
2020年3月18日经邵阳市白云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丙和张某某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谢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证人谢某丁、谢某戊、谢某己的证言;
4.被害人谢某丙、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
8.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在发生邻里纠纷后,持刀砍伤他人,致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展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保证人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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