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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甲等三人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34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号。

被告人谢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号。

被告人谢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号。

上列三被告人于2020年3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丙、谢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3时许,被害人林某某从一陌生男子处购买了香烟一批,并将购得的香烟与之前购买的香烟一同存放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号仓库里。

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分别驾驶粤GCJ****、粤GAF****小型轿车来到上述仓库,盗窃林某某存放在该处的香烟。李某某等人打电话叫被告人谢某丙帮忙运走香烟,谢某丙同意并驾驶粤S9W****小型轿车来到现场,之后,李某某、谢某甲、谢某丙、谢某乙将该仓库内的铁桶装南洋红双喜230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0元,币种下同)、双喜(软)香烟100条(经鉴定,价值6500元)、双喜(硬经典)香烟100条(经鉴定,价值24000元),以及其他品类香烟若干分别运到上述三辆车上并驾车离开。

得手后,被告人谢某甲等人将盗得的香烟送到佛山市*****一处空地交给一名接头的男子并获得64000元报酬,谢某甲等四人将上述赃款分占。

2020年3月2日,谢某甲、谢某丙、谢某乙到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等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40000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谢某甲等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谢某乙等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丙、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丙、谢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欧阳海明

检察官助理:梁士强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丙、谢某乙被取保候审。谢某甲住湛江市廉江市***********号,联系电话198********;谢某丙住湛江市廉江市**********号,联系电话158********;谢某乙住湛江市廉江市********号,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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