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晚,被告人谢某甲、周某甲(已判决)、蒋某甲(已判决)、老告、谢某乙(在逃)及蒋某乙(不起诉)等人到邵阳**酒吧玩乐,期间遇到被害人李某某及其朋友罗某某、金某某等人,一行人从酒吧出来后一起到江北吃夜宵。22日凌晨2时许,一行人等分乘两辆车回新邵开房住宿,其中周某甲、“老告”、罗某某、李某某同乘一辆车到**大酒店,其余人等前往**大酒店,罗某某、李某某下车后发现所处位置非邵阳的住处,遂提出要回邵阳休息,并欲搭乘被害人谢某某停靠在酒店附近揽客的出租车,遭到周某甲和“老告”的阻止,其中一人踢踹了出租车,司机谢某某下车理论,遭到周某甲、“老告”的殴打。正在附近**大酒店的蒋某甲、谢某甲、谢某乙、蒋某乙等人听到吵闹声后纷纷赶到现场,又与谢某某发生争执,其中蒋某甲、周某甲、“老告”对谢某某实施了殴打,谢某甲、谢某乙二人持木板殴打谢某某,造成谢某某腰1、2、3右侧横突骨折,期间罗某某、李某某俯身保护谢某某亦被打伤。经鉴定,谢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20年9月4日,谢某甲在长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金某某、周某乙、隆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共同作案人周某甲、蒋某甲、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谢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慧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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