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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甲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住**。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勐腊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被告人谢某甲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谢某乙(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谢某丙(另案处理)等共11人欲出境务工。同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甲等人乘坐两辆私家车从福建省龙岩市区出发,于2020年03月23曰17时许抵达云南省普洱市,后乘车前往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镇。03月24日21时许,谢某甲等11人在一名当地人的带领下由小路来到中老国界线处等待,在得******疫情严重后被告人谢某甲等人返回景洪市入住酒店被侦查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与他人结伙偷越国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中止)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莹

检察官助理:谭改映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733页,光盘4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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